拐賣婦女兒童罪要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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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賣婦女兒童罪要如何認定

拐賣婦女兒童是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野蠻行為。為了預防和懲罰這種行為,刑法規定了拐賣婦女兒童罪。根據該罪的犯罪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如何認定?在生活中,應該怎樣認定拐賣婦女兒童罪?這些問題,下文為您解答。

一、拐賣婦女兒童罪如何認定

認定拐賣婦女兒童罪,要劃清本罪與介紹婚姻索取財物的界限。

借介紹婚姻而索取財物,是指行為人借為男女雙方做婚姻介紹人的機會,向其中一方或雙方索取財物的行為。借介紹收養而索取財物,是指行為人借為他人介紹收養的機會,向收養一方索取財物的行為。區分拐賣婦女、兒童罪與上述兩種行為,應當把握以下幾點:

1、是否具有欺騙和違背婦女意志的情形。被拐賣婦女除個別情況是出於婦女自願以外,大多數是被欺騙和違背其意志的;而介紹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其婚姻是建立在女方自願的基礎上,並不違背其意志,不具有欺騙性。介紹收養兒童,須是出於雙方自願,特別是送養方必須是出於自願、收養關係成立,介紹人只是起牽線搭橋作用。

2、收取財物的性質不同。拐賣婦女、兒童收取財物具有交易的性質,行為人獲取的財物是婦女、兒童的身價,且數額較高;而介紹婚姻、介紹收養的,收取的財物具有酬謝的性質,不是將婦女、兒童作為買賣的對象,行為人是在婚姻、收養關係自願成立的基礎上索取酬金,數目相對較低。

3、主觀目的不同。行為人拐賣婦女、兒童主觀上是以出賣為目的;而介紹婚姻、介紹收養兒童索取財物是以獲取財物作為適當的酬謝。

二、怎樣認定拐賣婦女兒童罪

認定拐賣婦女兒童罪,要劃清本罪的一罪與數罪的界限。

根據本條的規定,犯罪分子在拐賣婦女、兒童的過程中,有下列情形的,應當作為犯罪情節,不單獨定罪,而與拐賣婦女、兒童罪實行並罰:

1、姦淫被拐賣的婦女。這裏的“姦淫”,不論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脅迫等強制手段,也不論被害婦女是否有反抗行為,都可以認定為量刑情節,但不能單獨定罪。

2、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3、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4、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5、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指的是,由於犯罪分子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直接、間接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例如:由於罪犯採用拘禁、捆綁、虐待等手段,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由於罪犯的拐賣行為以及拐賣中的侮辱、毆打等行為引起被害人或其親屬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等等。

除此之外,對在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過程中犯有其他罪行的,如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故意殺害、傷害的,對行為人應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與拐賣婦女、兒童罪實行並罰。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生活中,行為人在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過程中常常採取拘禁、捆綁、虐待等手段,甚至會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等行為,這對行為人的定罪量刑有重要不利影響。如果實施了這些行為,我們建議您委託專業的辯護律師進行辯護,這時候這有律師能給您提供幫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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