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盜竊罪既遂的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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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盜竊罪既遂的標準是怎樣的

盜竊他人的財物,就會構成盜竊罪,但是在實踐中,並不是所有的盜竊行為都會成功,如果沒有成功,則是未遂,反之,則是既遂。那你知道,盜竊罪既遂的標準是怎樣的嗎?下面,本站小編將為你介紹盜竊罪既遂如何認定,詳情請閲讀下文。

一、盜竊罪既遂的標準是怎樣的

我國法律以"控制説"為通説,即盜竊犯是否已獲得對被盜財產的實際控制為標準,盜竊犯已實際控制財物的為既遂。

1、扒竊

一般認為,只要行為人一把被盜財物從原控制人的衣袋或提包中竊取出來,就意味着原控制人對財物的控制喪失,同時行為人獲得對所竊財物的控制,為既遂。反之,如果行為人着手犯罪後沒有能達到這種程度,還沒有把財物從控制人的衣袋或提包中拿出來就被抓住,則屬於未能獲得對財物的控制,系未遂。

2、入户盜竊

由於物主對户內財物具有實際的控制權,一般認為只有行為人將所竊財物帶出户外才成立既遂。在財物被帶出屋外之前,很難説行為人已經排除了被害人的控制而取得自己對被盜財物的控制。當然也有例外:如貨幣到手即為既遂;僱用工人因其有權利自由出入主人的房間,趁主人不備竊取財物置於自己支配之下,雖沒有將財物帶出屋外,也為既遂。另外,還要根據房屋的具體情況判斷何謂“屋外”:城市公共樓房的屋內是指自家所能控制的門內,而門外的樓道不屬其可控制的範圍,屋外自然是指門外;農村的每户住宅除了有房屋以外,還有個自家的小院,這個小院也是主人的控制範圍,“屋外”一般應指院子的外邊。

3、店中盜竊

商店正常營業時,門口是允許任何人自由出入的,故商店對財物的合法控制範圍不能以門口為標準。櫃枱銷售的,物主對財物的合法控制範圍以櫃枱為限,只要行為人將財物竊出櫃枱,即標誌着行為人控制了所竊財物而成立既遂。超市型的商店,顧客可以在超市允許的範圍內隨便拿取商品,但是這個區域都有一個警戒線,行為人一旦把財物竊出這個警戒線,就可認為行為人已經控制了所竊取的財物,成立既遂,無需帶出商店的門口。但在商店的非營業時間,商店對其財物的控制範圍就為整個商店的區域,行為人只有把財物竊出商店,才標誌着行為人已實際控制了所竊財物而構成既遂。

二、盜竊罪既遂是怎樣處罰的

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複製他人電話號碼或者明知盜接、複製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定罪處罰。

因此,行為人只要實際控制了被盜的財物,盜竊罪就已經既遂了,盜竊數額較大的,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要是你現在處於相關的法律糾紛中,建議你來電諮詢本站網站的律師,他們將為你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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