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未遂定罪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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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未遂定罪標準是怎樣的

一、盜竊未遂定罪標準是怎樣的

盜竊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盜竊目標的;

(二)以珍貴文物為盜竊目標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盜竊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盜竊罪既遂處罰。

二、怎樣判定盜竊罪未遂

盜竊行為已經使被害人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時,或者行為人已經控制了所盜財物時,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與行為人的控制通常是統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為人的控制。但二者也存在不統一的情況,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為人並沒有控制財物,對此也應認定為盜竊既遂,因為刑法以保護合法權益為目的,既遂與未遂的區分到底是社會危害性的區別。

就盜竊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於行為人是否控制了財物,而在於被害人是否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為人沒有控制財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對財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盜竊既遂,沒有理由以未遂論處。

應注意的是,在認定盜竊罪的既遂與未遂時,必須根據財物的性質、形態、體積大小、被害人對財物的佔有狀態、行為人的竊取樣態等進行判斷。如在商店行竊,就體積很小的財物而言,行為人將該財物夾在腋下、放人口袋、藏入懷中時就是既遂;但就體積很大的財物而言,只有將該財物搬出商店才能認定為既遂。

盜竊罪是發案率最高的犯罪之一,但是很多小偷在盜竊過程中就被發現了導致盜竊行為被迫中止,這時候就會構成盜竊未遂。如果是盜竊中止的話,則要求行為人在能夠完成犯罪的情況下主動放棄犯罪,並且沒有出現損害後果。

盜竊未遂的罪行的認定標準,就是犯罪嫌疑人對於意向盜竊的對象,是屬於珍貴的文物,或者能夠造成嚴重後果的一些物品等,那麼相關的執法機關就可以對其進行逮捕定罪。雖然犯罪嫌疑人沒有已經實施盜竊,但是仍然屬於違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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