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不作為犯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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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真正不作為犯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一)違反法律直接規定。是指《刑法》有直接規定的罪名,才構成犯罪,即罪刑法定原則:“法無規定不為罪”,嚴禁“類推”。以《刑法》確定罪名為準。
(二)負有法定義務。
(三)拒絕履行的行為。是指能夠有條件作為,而拒絕履行作為的行為。
(四)要達到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的行為。
二、不作為犯具體包括哪些罪名?
1、遺棄罪;
2、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3、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罪;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
4、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
5、戰時拒絕軍事徵收、徵用罪;
6、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
7、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
8、遺棄武器裝備罪;
9、遺失武器裝備罪;
10、遺棄傷病軍人罪;
11、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
12、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
13、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14、丟失槍支不報罪;
15、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
16、玩忽職守罪等。
三、真正不作為犯滿足什麼條件可以判緩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綜上,如果簡單的來理解真正不作為犯,意思就是當事人因為不履行應盡義務而造成了比較嚴重的後果,在日常生活中,公民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的同時,也需要履行應盡義務,不履行應盡義務自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