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主要特徵有哪些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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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主要特徵有哪些表現

一、非法集資主要特徵有哪些表現

一是未經有權機關依法批准;

二是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即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如未經批准公開、非公開發行股票、債券等;

三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出資人貨幣、實物、股權等形式的投資回報。有的以提供種苗等形式吸收資金,承諾以收購或包銷產品等方式支付回報;有的則以商品銷售的方式吸收資金,以承諾返租、回購、轉讓等方式給予回報;

四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集資目的。

非法集資是違反國家金融法律的有關規定,在社會上吸收資金的一種行為。主要有四個特徵要件: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

二、拓展資料:

對進行非法集資活動的,除了依照《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銀行業監管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取締非法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等行政處罰外,對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參與非法集資活動不受法律保護。有關法律明確規定:因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而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任何單位。

由此可見,非法集資屬於刑事犯罪,如果集資行為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集資者以高額回報籌集資金的,並且是面向社會不特定人羣,用合法形式掩蓋非法佔用的目的,就構成非法集資。這也是非法集資行為具備四個特徵要件,人民羣眾應該掌握下這方面的知識,提高安全防範意識。

我國相關的經濟案件中的當事人,在沒有國家允許的情況下對相關的債權、股票等經濟產品進行非公開發售,且數額較為巨大時。已經構成我國的非法集資罪,我國對這類案件的相關審理具有較為詳細的規定,來懲處這類違法犯罪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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