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的概念及特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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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集資的概念及特徵是什麼?

非法集資的概念及特徵是什麼?

根據我國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可以知道,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同時滿足下面四個條件,侵犯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的,就屬於非法向公眾吸收資金,就構成非法集資:第一,犯罪嫌疑人沒有經過有關部門的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第二,向社會進行公開宣傳,並且途徑多樣,比如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方式;第三,向公眾承諾會在將來的一定期限內,用貨幣、實物、股權等形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第四,吸收資金針對的是社會公眾,也就是社會中不特定的對象;如果沒有進行公開宣傳,是向親友或者單位內部吸收資金的,就不屬於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是一種犯罪行為,但是通過仔細辨別其特徵可避免上當受騙。非法集資具備的特徵,第一是未經有關部門批准或是依法批准。第二是以高利息高回報為誘餌,並承諾按期進行返還本息。三是集資對象具有不確定性。四是會以各種手段掩蓋其非法集資行為,如簽訂合同。

二、非法集資罪的數額怎麼確定

根據司法解釋,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在具體認定金融詐騙犯罪的數額時,應當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對於行為人為實施金融詐騙活動而支付的中介費、手續費、回扣等,或者用於行賄、贈與等費用,均應計入金融詐騙的犯罪數額。

但應當將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扣除。在量刑時,不能僅以集資詐騙的數額為根據,還要考慮詐騙手段、詐騙次數、危害結果、社會影響等情節。集資詐騙犯罪的數額特別巨大不是判處死刑的惟一標準,只有詐騙“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犯罪分子,才能依法選擇適用死刑。對於犯罪數額特別巨大,但追繳、退賠後,挽回了損失或者損失不大的,一般不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對具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一般不應當判處死刑。

綜上所述,我國法律沒有直接對非法集資的數額進行規定,而是參考集資詐騙的數額定罪處罰,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1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都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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