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先無通謀的共同犯罪該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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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該如何認定?

事先無通謀的共同犯罪該如何認定?

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指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故意,在着手實行犯罪之時或實行犯罪的過程中形成。如甲對乙實施搶劫,已奮起抗爭,恰甲之友丙經過。甲請丙幫忙時,共同搶得乙身上錢物若干。此案中,甲、丙的共同犯罪即為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

二、如何認定共同犯罪行為

共同犯罪是指兩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構成共同犯罪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1)犯罪主體是兩人以上,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一般是指自然人,也可以指單位。

(2) 客觀方面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為。即各個共同犯罪人的行動都是指向同一目標,彼此聯繫,互相配合,結成個有機的犯罪整體,共同造成犯罪結果。

(3) 主觀方面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就是各共同犯罪人通過意思聯絡,知道自己與他人配合共同實施犯罪,認識到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

三、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與實行過限的區別

由於實行過限與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在刑事責任的承擔方面存在重大差異,對二者的區分事關對刑事犯罪的準確認定。因此,司法實踐中對二者的準確區分意義重大。

(一)“實行過限”與“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

實行過限,又叫共犯過限,是指共同犯罪中實行犯故意或者過失地實施了某種超出共同謀議的犯罪範圍的行為。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是指在開始實行犯罪或者犯罪過程中各實行犯形成新的共同犯罪故意,然後共同實行犯罪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理論,行為人只有在對某一危害結果主觀上具有罪過的情況下才能負刑事責任。因此,過限行為的刑事責任只能由該行為實施者承擔,其他共犯只承擔謀議之罪的刑事責任。而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全部責任由各實行犯共同承擔。

(二)區分二者的基本方法

區別行為過限與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的基本方法是:看實行犯之間就新的犯意是否存在意思聯絡,進而形成一個新的共同犯罪故意。實行過限實質上是一種共犯之間意思聯絡的不一致問題。如果共同實行犯中有人實施了原來共同預謀以外的犯罪,其他共同實行犯根本不知情,則判定預謀外的犯罪行為系實行過限行為。如甲、乙商議入室盜竊,甲在外望風,乙入室盜竊,乙在盜竊過程中臨時起意將女主人強姦。對於乙的強姦行為甲並不知情,乙的行為就屬於實行過限。事前無通謀的犯罪實質上是共犯之間意思聯絡一致。對於共同實行犯中有人實施了原來共同預謀以外的犯罪,如果其他實行犯知情,除非其具有明確或者有效的制止行為,否則應當認為實行犯之間在實施犯罪現場進行了犯意溝通,其他行為人對實行者的行為予以默認或支持,是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

(三)當預謀為概括的故意時,只要實行犯的行為屬於約定的犯罪,仍然屬於共同犯罪行為

共同犯罪人僅對實施犯罪行為有約定,但對具體的侵害對象、結果等內容不明確。常見用語如“教訓一下”、“幫忙擺平”、“弄點錢花”等。這些言語內涵和外延非常模糊,據此只能確定一個大致的故意內容。在不同情境下,不同的人聽來,可能會產生嚴重的歧義。只要實行犯的行為屬於約定的犯罪,行為結果在約定的範圍內,仍屬共同犯罪行為。至於對象多寡、結果輕重,不影響共同犯罪的認定。如甲與乙預謀“教訓一下丙”,在實行過程中,乙持刀將丙捅成重傷。由於二人事先只對犯罪存在模糊的約定,因此無論造成輕微傷、輕傷、重傷、甚至傷害致死,均在約定的範圍內,符合各共同犯罪人的意志,二人均應對重傷結果負責,不存在實行過限的問題。

認定為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後,需要根據不同的具體行為認定正犯或者從犯。由於不同的犯罪情節,對於共同犯罪的正犯的刑罰一般要重於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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