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中止該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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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中止該如何認定

中止是一種犯罪形態,在共同犯罪中也是可能存在中止的情形的,只是對於共同犯罪而言,其中止的認定是比較麻煩的。大家知道共同犯罪的中止該如何認定嗎?關於這個問題的回答,請大家閲讀下文了解詳情。

共同犯罪犯罪中止的成立必須同時具有下列條件:

1、應當具備及時性。共同犯罪的中止可以發生在犯罪預備階段和犯罪實行階段,也可以發生在犯罪行為已經實行終了犯罪結果尚未發生以前。但是犯罪結果一旦發生,無論其結果是由全體共同犯罪人的行為造成的,還是由部分共同犯罪人的行為造成的,共同犯罪已經即遂,就不能存在犯罪中止。

例:甲與乙共謀次日共同殺丙,但次日甲因腹瀉未能前往犯罪地點,乙獨自一人殺死丙。

本案中,犯罪結果已經發生,甲與乙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共犯,均應承擔殺人既遂的刑事責任。

例:甲為了殺人而與李某商量並委託購買毒藥,李某果然為其買來了劇毒藥品。但10天后甲放棄了殺人意圖,將毒藥衝進了下水道。

本案中,甲自動中止了犯罪行為,成立犯罪中止,李某不成立犯罪中止,為犯罪未遂。

2、應當具備自願性。全體共同犯罪人在犯罪過程中,出於自己的意願,停止可以進行下去的並能產生犯罪結果的行為,可以成立犯罪中止。部分共同犯罪人中止犯罪以後,對另一部分共同犯罪人進行勸説阻止,另一部分共同犯罪人接受了勸説,在能夠繼續進行犯罪的條件下,自動停止犯罪行為,全體共同犯罪人都可成立犯罪中止。

例:某甲因其鄰居某丁曾揭發其犯罪行為,於是對某丁產生殺意,但考慮到自己不便行動,而找來某乙和某丙二人,商定由某甲出資一萬元請乙、丙將某丁除掉。於是某乙和某丙攜帶凶器於某日夜晚跟蹤某丁到郊區,在下毒手的時候,某丁苦苦哀求,並提出當場給乙、丙每個人一萬元,以請二人放過自己。乙、丙二人在利益誘惑下,遂放棄殺人計劃。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共犯,其中乙丙二人為直接執行犯,對被害人某丁在能夠實施殺害的情況下自動放棄屬於中止,為財的動機並不影響犯罪中止的認定,為自願放棄;甲實際上屬於該共犯行為的組織者,乙、丙的自動放棄對甲而言顯然不是其願意看到的,是意志外的原因。同時,直接執行者乙、丙已經着手實行,犯罪行為已經進入實行階段,因此,對甲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的未遂。

3、必須具備有效性。必須自動停止犯罪行為,並且有效的防止和阻礙犯罪結果的發生。這個有效性必須具備兩個因素:

(1)主觀上,中止犯罪的共同犯罪人自動切斷與其他共同犯罪人的共同故意的聯繫,並且將中止的意圖以言行的方式告知其他的共同犯罪人。

(2)客觀上,中止犯罪的共同犯罪人必須有效地切斷自己的以前行為與共同犯罪整體行為的有機聯繫。

例:M與Q二人在堤邊散步,偶遇往日同夥前往堤邊準備搶劫作案,同夥邀其加入,M、Q先是答應,後同夥中有一人提出堤邊只有一個作案對象,參加的人太多則分贓太少,M與Q遂自動提出不參與。其他同夥往前一段路搶劫作案後,重回原地,用摩托車載M與Q二人離開堤邊,後M與Q也未參與分贓。

本案中,M與Q在預備階段中止犯罪,併為同夥所接受,成立搶劫中止。

例:甲乙丙丁四人預謀到丙所在的單位行竊,丙帶領三人進行了踩點,四人購置了作案工具,商量了具體方案,約定晚上九時在甲家集合。當晚丁在趕往甲家途中因車禍受傷,去了醫院。甲、乙、丙三人集合後,丙突然想起當晚值班的是自己要好的同事,建議改天行動,但甲、乙不同意,丙憤然離去。當晚,甲、乙二人潛入丙所在的單位,盜取現金一萬餘元。

本案中,甲、乙成立盜竊罪,此點無可非議,丙、丁雖未直接參與盜竊,但其並未有效切斷自己的以前行為與共同犯罪整體行為的有機聯繫,因此丙、丁亦成立盜竊罪,且為既遂。

因此,如果共同犯罪人自動、消極地停止自己的犯罪行為並能切斷自己先前行為與共同犯罪的聯繫,就具有了有效性。如果共同犯罪人自動消極的停止了自己的犯罪行為,並不能切斷自己先前行為與共同犯罪的聯繫,就必須採取積極的行為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繼續實施犯罪或者有效的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才能具有有效性,這樣才能認定為犯罪中止。

對共同犯罪中止的認定必須要符合有效性、自願性以及及時性,否則的話就不能被認定為是犯罪中止。小編在上文中為大傢俱體闡述了共同犯罪中止的認定,希望能幫助您解開目前面臨的問題。一般來講認定共同犯罪都是比較複雜的,因為涉及到多人多種行為,要是您遇到了這樣的問題,歡迎您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我們將從法律的角度為您具體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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