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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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過意思聯絡,認識到其共同犯罪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決意參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其特徵是:
1.共同的認識因素,包括三個方面的要素:
一是認識到不是自己一個人單獨實施犯罪,而是與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實施犯罪。
二是不僅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產生一種危害結果,而且也認識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為也會引起一種危害結果。
三是各共同犯罪人都預見到共同犯罪行為與共同犯罪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2.共同的意志因素。其中,共同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是共同直接故意;共同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是共同間接故意,在個別情況下也可能表現為有的基於希望,有的則是放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

如何認定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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