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中同謀的共同犯罪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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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量刑標準:
(一)主犯
《刑法》第26條第4款規定: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由於一般主犯雖然在共同犯罪中對其所參與的犯罪起主要作用,但其畢竟還不能像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一樣,組織、策劃、指揮甚至參與犯罪集團的全部活動,因此,對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在追究刑事責任時其承擔刑事責任的範圍也與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同。他們只對自己親自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而不像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那樣要對集團所有的犯罪活動承擔刑事責任。
(二)從犯
《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根據從犯參與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具體情況,或者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因為在共同犯罪中,從犯所起的作用和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比主犯小,因此,從犯承擔的刑事責任應當比主犯輕,而這也是和罪刑法定的原則相適應的。
(三)教唆犯
《刑法》都29條對教唆犯的處罰作了詳細的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實務中確定教唆犯的刑事責任應當注意:
1、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這是對教唆犯處罰的一般原則,因此,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從犯。
2、教唆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刑法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為了更好地保護青少年,防止犯罪分子唆使和利用青少年進行犯罪活動,因為不滿18週歲的人,思想不夠成熟,社會經驗不足,辨別是非能力不強,容易聽信犯罪分子的挑唆而走上歧途。因此,對於教唆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的教唆犯,予以從重處罰,是完全必要的。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種情況在刑法理論上稱為教唆未遂。因為被教唆的人沒有犯所教唆的罪,教唆犯所預期的教唆結果沒有發生。這在主觀上表現為教唆沒有得逞,在客觀上表現為教唆犯的犯罪構成要件還不完全齊備。而且,教唆犯之所以沒有得逞,是由於教唆犯意志以外的原因。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教唆犯完全符合我國刑法中犯罪未遂的特徵,應視為教唆未遂。
(四)脅迫犯
《刑法》第28條規定,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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