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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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

我們發現大多數的共同犯罪都是各個犯罪人在事前就有通謀的,而從我國法律中關於共同犯罪的規定來看,如果其中有一人屬於過失犯罪的話,則此時都是不能成立共同犯罪。那説到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大家知道是什麼意思嗎?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為你解答疑惑。

一、什麼是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

在着手實行犯罪之前,各共犯人已經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就實行犯罪進行了策劃和商議的,就是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通謀”一般是指二人以上為了實行特定的犯罪,以將各自的意思付諸實現為內容而進行謀議。由於共犯人在着手實行靜蝴巳罪的性質、目標、方法、時間、地點等進行了策劃,故其犯罪易於得逞,危害程度嚴重。

在剛着手或實行犯罪的過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則是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認定時應特別注意與同時犯的區別。

如果在剛着手時形成共同犯罪故意,並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則各共犯人均應對共同犯罪行為及其結果承擔責任。

如果先行為人已實施一部分實行行為,後行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參與實行或提供幫助,則叫承繼的共同犯罪。後行為人就其參與後的行為與先行為人構成共犯是沒有太大疑問的。例如,甲已經非法拘禁丙三天,乙從第四天起與甲共同非法拘禁丙的,甲與乙構成非法拘禁罪的共犯(持續犯的場合)。再如,A已經向C實施了欺詐行為,使C產生了處分財產的認識錯誤,B得知真相後參與詐騙,從C處取得財物時,B與A構成詐騙罪的共同犯罪(複數行為的場合)。

二、如何認定共同犯罪行為

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的犯罪,是否二人以上的犯罪就是共同犯罪呢?下面由小編為介紹如何認定共同犯罪行為,希望對您有幫助。

共同犯罪分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團兩種。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那麼共同犯罪是如何認定的呢?下面由小編為您整理,希望對您有幫助。

(一)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三)起主要作用,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直接實施犯罪行為,而且其行為是犯罪結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或是事前拉攏、勾結他人,提起犯意,出謀劃策的教唆犯。

起次要作用或輔助作用,是指:

1、雖直接實施犯罪行為,但對整個犯罪的預謀、實施和完成,所起的作用不大;

2、只為共同犯罪的實施創造便利條件、提供幫助。如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標、排除犯罪障礙、看風、轉移贓物等。

(四)應當根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區分主、從犯。若他們的地位和作用一致或相當,則均認定為主犯。

(五)在共同犯罪中,數名被告人互相推卸罪責,其它證據又不能確定他們之間地位和作用大小的,應認定他們在共同犯罪中起同等作用,不分主、從犯。

(六)同案人在逃,從現有證據證實已抓獲的被告人確實在整個犯罪過程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如看風、轉移贓物等)的,應認定為從犯。

同案人在逃,抓獲的被告人供稱只參與看風、轉移贓物等次要或輔助作用,又沒有證據證明其直接實施犯罪行為的,不宜認定主、從犯,但量刑時酌情從輕處罰。

(七)刑法分則對主犯另設處罰規定的,應依照刑法分則條文處罰。不應重複刑法總則關於主犯的規定。

其中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主要是在剛着手或實行犯罪的過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但此時也是認定構成共同犯罪。因此在實際處罰的時候,需要先區分清楚各個罪犯的身份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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