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業信譽既遂判刑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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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商業信譽既遂判刑最新規定是什麼?

侵犯商業信譽既遂判刑規定是什麼?

侵犯商業信譽既遂判刑最新規定,是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本罪的認定條件

1.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

“捏造”是指無中生有,憑空編造,或者以小誇大,引人誤解:“散佈”是指以文字、語言為手段將捏造情況在社會或一定範圍內加以傳播、擴散。“散佈”的手段可以是語言、文字或圖形,也可以是三者組合。“散佈”的方式可以是口頭形式,也可以是書面形式;可以是當眾公開傳播,也可以是私下祕密告知。“虛偽事實”是指貶低、毀壞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虛假情況。包括完全虛構的事實和部分虛構的事實。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是指利用語言、文字、音象、圖畫、網絡、流動性宣傳等手段,虛構歪曲某種不利於競爭對手的事實,並向外傳播,以便第三人知曉的行為。概括而言,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捏造散佈虛偽事實可以分為:一是由侵權人本人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二是由侵權人本人捏造虛偽事實,唆使或者收買他人(如新聞媒介)等形式去散佈;三是唆使或者收買他人損害商品聲譽。在第二種和第三種情況下,一般可構成共同犯罪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客現方面存在五種行為表現形式:

其一,通過發佈對比性廣告、聲明性廣告,散發公開信或召開新聞發佈會等形式散佈捏造的虛偽事實,惡意貶低、詆譭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對比性廣告,是指含有對比內容的廣告,即通過選取某一個、某一類產品或者服務進行對比,用以説明商品、服務的優點或者特徵的廣告。對比性廣告可能在對自己的商品質量、製作成分、用途等作直接的虛假宣傳或引人誤解的宣傳的同時,直接對競爭者的商品進行貶低或引人誤解的宣傳;或者通過對自身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等作直接的虛假宣傳或引人誤解的宣傳,以間接對競爭者的商品進行貶低性宣傳,容易造成捏造或散佈虛偽事實。聲明性廣告,是指含有聲明性內容的廣告,往往借誇大自己商業聲譽和商品信譽以貶低競爭對手,抬高自己。

其二,組織人員以客户或消費者的名義向市場監管部門、消費者協會或新聞單位等虛假投訴,詆譭和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這種方式的投訴理由一般為:產品質量低劣,服務質量差,違反法律規定,侵犯消費者權益。

其三,在業務洽談等公開場合故意向競爭對手的客户或消費者散佈捏造的虛偽事實,貶低和詆譭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散佈虛偽事實可以採取書面方式,也可以採取口頭方式。這種方式往往可以通過商業信息發佈會、商品交易會議散佈虛假言辭,也可以通過單獨的商務洽談、電話交談等方式實施;既有經營者本人利用言辭實施,也有經營者指使、收買、唆使本單位職工或其他人實施此行為。捏造並散佈的虛偽事實必須達到足以損害他人商品信譽、商業聲譽,否則便不可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不屬於刑法調控範圍。

其四,惡意訴訟,即捏造侵權事實並通過訴訟向社會公眾散佈這種虛假事實,貶低和損害他人的商譽。惡意訴訟,又稱濫用訴訟。它是指當事人出於不合法的動機和目的,在明知自己缺乏勝訴理由的情況下,以合法形式進行惡意訴訟,以期通過訴訟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某種損害後果。從世界各國的立法例和司法實踐來看,多數國家都承認惡意訴訟並採取必要的法律手段予以制裁或對受害方給予救濟。行為人通過惡意訴訟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往往更容易使羣眾相信行為人捏造的虛偽事實,造成的危害性也較大,應嚴厲懲處。

其五,在商品包裝或説明書上,貶低和詆譭他人生產、銷售的同類商品,損害他人的商品聲譽。

2.“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和“有其他嚴重情節”是選擇性要件。只要具備其一,則構成犯罪。對於詆譭商譽行為造成的損失應如何認定,有學者認為應包括直接經濟損失和間接經濟損失兩部分。直接經濟損失包括客商退貨損失、商品滯銷損失、正名宣傳花費。間接經濟損失包括客商中止履行合同而減收的可得利益、滯銷停產期間的設備閒置折舊費和貸款利息等。

侵犯商業信譽的行為,顯然是屬於嚴重的侵害了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嚴格基於實際的涉案情況來來量刑處理,當事人可以通過舉證對方損害的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大小來進行定罪量刑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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