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業信譽既遂量刑處罰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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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商業信譽既遂量刑處罰是怎樣的?

侵犯商業信譽既遂量刑處罰是怎樣的?

侵犯商業信譽既遂量刑處罰具體如下: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 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二、侵犯商業信譽罪的立案標準

《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七十四條 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他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聯網或者其他媒體公開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

2.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三)其他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三、侵犯商業信譽罪“重大損失”和“其他嚴重情節”的認定

“重大損失”和“其他嚴重情節”是損害本罪的“量”的規定,屬於該罪犯罪構成的重要組成部分,涉用至罪與非罪的界限問題。所謂“重大損失”,應當指侵害人實施的損害行為,造成他人商譽貶值,進而使他人蒙受重大經濟損失。在認定這一侵害結果時,首先要確認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之行為負刑事責任。其次,要準確地界定損失範圍,確定損失是否為重大。所謂損失的範圍,可以考慮以下幾方面:

(1)客户退貨損失;

(2)滯銷壓庫損失;

(3)為正名所進行宣傳耗費的損失。

(4)預期利益和停產期間的損失。

所謂“其他嚴重情節”,應當是指除上述給被害人造成重大損失以外的各種綜合性評判指標,一般要包括侵害人主觀方面惡性的深淺,行為次數的多少、行為方式惡劣與否、社會影響大小、有無同種劣跡等等,應當在實踐中加以摸索、待成熟後作比明確司法解釋為宜。

公司在運營期間,若是意識到客户退貨、實際獲得的利益遠低於預期利益等的情形,是由於他人實施了侵犯商譽的行為才發生的,那麼可以在核實受到的實際損失數額之後,再選擇維權的辦法,若損失數額十分巨大,可以選擇到公安機關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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