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業信譽具體量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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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商業信譽具體量刑標準是什麼?

侵犯商業信譽具體量刑標準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221條規定: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怎樣判斷新聞報道是夠構成損害商業信譽罪

判斷新聞報道失實與否,必須經過調查研究,並非所有的報道失實都等同於“損害商業信譽”。

1、損害商業信譽罪入罪門檻很高,警方必須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記者故意捏造事實。記者報道即便失實,那也是名譽侵權的民事糾紛。

2、只要不是惡意的,即使事實有一部分與真實情況有出入,也不應該構成‘損害公司商業信譽’。

3、公司必須守法經營,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公眾有權也有義務揭露公司醜聞,在任何一個法治國家中,媒體對違法的公司、高管進行質疑、批評和聲討,都是其“常規業務”。

4、法律上講,其一,除非警方能夠排除上市公司同相關方誣陷作者;其二,除非警方能證明該作者説寫的一切均是捏造的虛偽事實;其三,即使追究,要追究的也應該是報社及其法人代表。

5、因記者調查寫稿屬職務行為,且發稿也是報社的行為,故就算警方要追捕,也應根據《刑法》231條規定,追究報社的刑事責任,同時追究單位主管人員的刑事責任。中國有法人犯罪的規定。《刑法》30、31、和231條都有規定。

6、損害商業信譽行為一般發生在競爭對手之間,一般來説記者的負面報道並不至於構成這個罪名;其次損害商業信譽罪屬於故意犯罪,即明知是虛假事實而故意散佈或捏造事實,如果不能證明記者的新聞報道故意捏造虛假消息,就不能説記者涉嫌這方面的罪名。

7、“商業信譽”無疑指向的就是“信用”和“名譽”。它是指社會公眾對具體商業主體的經濟能力、信用狀況等所給予的社會評價。在刑法上,並不是所有“損害”商業信譽的行為都將構成犯罪。如該商業主體自身存在問題,經媒體曝光後信用大跌、名譽掃地,這種損害實則是由主體自身的問題所帶來的。而媒體行使輿論監督權並無違法,反應得到法律的保護。

我們國家不僅僅是自然人存在的名譽,而且企業公司也是存在着商譽的,損害他人的商譽權也是屬於經濟犯罪當中的一種。一旦發現必須要嚴厲的進行打擊,否則對於整個社會市場秩序會造成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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