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對外國公職人員行賄罪既遂會如何追究責任?
一、構成對外國公職人員行賄罪既遂會如何追究責任?
構成對外國公職人員行賄罪既遂會被追究的責任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對外國公職人員行賄罪的犯罪構成
1、犯罪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無論是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或單位,還是外國國籍的自然人或單位,只要其實施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之行為,又在我國刑事管轄的範圍內,均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2、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且為具備特定目的之目的犯,即行為人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而實施賄賂行為。
所謂不正當商業利益,則應依據外國法律、法規或國家政策,以及國際組織的規章、制度作出判斷。這些利益可能是應損失的而未損失的,可能是不應得而獲得的,也可能是應得而擴大的。
3、犯罪客體
如前所述,外國公職人員或國際公共組織官員的職務廉潔性不應成為我國《刑法》所保護的法益,因此,本罪的客體是單一客體,即國家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
4、犯罪客觀方面
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的賄賂方式為“許諾給予、提議給予或實際給予”,賄賂對象為“公職人員本人或者其他人員或實體”,這些均可以被我國《刑法》中行賠罪的客觀方面所涵蓋,故無必要具體規定。
不管是向外國人行賄,還是向本國的國家單位職員等的行賄行為都是違法的。雖然法律規範規定了行賄罪的立案標準,但是對於公民來説,只要已經掌握了他人實施行賄行為的證據,就可以向公安機關舉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