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人偽造證據罪是行為犯還是結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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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偽造證據罪是行為犯還是結果犯?

在電視劇中,尤其是港劇中我們常常見到有些辯護人為了開脱嫌疑人的罪責或者是減小刑罰,故意偽造證據,這種事情在現實中也常有發現,一旦被發現,這種行為嚴重觸犯了法律得相關規定,那麼辯護人偽造證據罪是行為犯還是結果犯呢?下面就和小編一起從下面文章中瞭解一下吧。

一、辯護人偽造證據罪是行為犯還是結果犯

根據《華民共刑》第306條規定:辯護、訴訟中國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指刑事訴訟辯護、訴訟中國毀滅、偽造證據幫助事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犯罪

二、構成要素

1、罪體

主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的主體是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這裏的辯護人,是指在刑事訴訟中為被告人的利益向司法機關提出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的事實或材料,並依法為被告人擔任辯護的人,包括律師和其他公民。訴訟代理人,是指在刑事訴訟中為被害人的利益代表被害人向司法機關提出追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或者要求給予被害人經濟賠償的人。

行為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的行為是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由此可見,本罪的行為具有以下三種情形:

(1)毀滅、偽造證據。這裏的毀滅證據,是指使證據完全消滅或者完全喪失證據的作用。偽造證據,是指製造虛假的證據。

(2)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

(3)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

這裏的威脅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使證人因懼怕而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虛假證言。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是指以金錢、物質或者其他利益誘使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虛假證言。應當指出,這裏的改變證言,是違背事實改變證言。如果原先的證人是違背事實的,即使在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威脅、引誘下予以改變,還其本來面目,不構成本罪。

2、罪責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裏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的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因此,刑法第306條第2款規定:“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失實,不是有意偽證的,不屬於偽造證據”。

根據小編的介紹,大家應該對辯護人偽造證據罪是行為犯還是結果犯這個問題有了一個初步的瞭解了吧,偽造證據罪是妨礙司法公正的一種行為,不僅真正的犯罪者會逍遙法外,這是對受害者的一種二次傷害,也是對中國法律的一種蔑視行為,會受到法律的相關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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