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闖民宅並損壞財物財務很小有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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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闖民宅並損壞財物財務很小有事嗎?

私闖民宅並損壞財物財務很小有事嗎?

有人闖入他人住宅打壞門窗、水缸、傢俱等東西,符合故意損毀財物的構成要件,而私闖他人住宅故意損毀財物是法定的加重處罰情節,私闖民宅並損壞財物財務很小的話,在警察調解下,雙方達成賠償協議後就沒事了。如果損壞財物價值超過5000元,則構成故意損壞財物的刑事行為,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

在得到住宅內成員或看守者的許諾後進入住宅的,因不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構成要件,而不構成犯罪。但是,如果採取脅迫的手段,強迫他人同意的,就違背了居住者、看守者的真實意志,不影響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構成。在許諾時,如設定可進入的範圍,行為侵入了超出範圍的住宅或房間,也不影響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構成。

二、私闖民宅犯罪的主體要件是什麼?

1、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本罪。

2、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侵入或不退出行為,違反了權利人的意思,或破壞他人住宅的安寧,而積極侵入或消極不退出,就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誤入他人住宅,一經發現立即退出,或者有正當理由必須緊急進入他人住宅的,不構成本罪。比如,發生火災,家中無人,無法徵得同意,而消防隊員的破門而入,就屬於法律上的緊急避險。

三、非法侵入住宅罪與非法搜查罪的區別有哪些?

非法搜查罪與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內涵不同。非法搜查罪包括他人的身體和住宅還有擁有權力的特定空間,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對象只能是他人的住宅。當行為人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時,和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樣,也違背權利人的意思,侵犯了他人住宅的安寧權。

非法搜查罪只能以作為形式構成,而非法侵入住宅罪則既可由積極侵入的作為形式構成,也可以“拒不退出”的不作為的形式構成。如果行為人未經同意或無法律授權,強行進入他人住宅進行非法搜查的,對行為人應以其目的行為定罪處罰。

綜上所述,私闖民宅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作為當事人要積極的賠償,爭取得到對方諒解,即使派出所到場處理,財產損失不大的話,一般不會立案,會按照民間糾紛對待。當然,私闖民宅最高的處罰是刑事責任,是否構成犯罪就看私闖民宅行為的惡劣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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