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賣婬要有什麼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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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是指行為人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或者其他便利條件的行為。這裏所説的提供場所,是指行為人安排專供他人賣淫的處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比如在行為人的長期居住地、暫時租住的房屋或者採取欺騙手段借得的親朋好友的住居以及其他地點和處所。

容留賣婬要有什麼證據

這裏的提供其他便利,是指行為人為他人賣淫提供需要的物品、用具及其他一些條件,如為他人賣淫把風望哨等。至於行為人的容留行為是主動實施,還是應賣淫者或嫖客之請實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只要能夠證明容留事實就是證據。

《刑法》

第359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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