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發明創造實施細則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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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務發明創造實施細則是怎樣規定的?

職務發明創造實施細則是怎樣規定的?

職務發明創造實施細則的規定指的是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6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職務發明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

二、什麼是非職務發明?

非職務發明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職務之外沒有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非職務發明創造應具備兩個條件,一是不是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從事的發明創造不是本單位規定任務;二是沒有利用單位提供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根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下列情況下完成的發明創造都是職務發明創造。

(1)發明人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任務時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3)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包括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 開的技術資料等)完成的發明創造;

(4)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一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分 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上述情況以外作出的發明創造是非職務發明創造。

日常生活當中經常可以看到有一些用人單位會給勞動者安排一些工作,而這種工作很容易出現一些植物方面的發明創造,那麼對於勞動者來説,他可以獲得用人單位的一些方面的鼓勵和精神獎勵,但是對於相關的職務作品的權利的話是有用的單位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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