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權自由裁量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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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權自由裁量實施細則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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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實施細則及實施標準是什麼?

第九條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綜合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全面考慮以下情況:
(一)違法行為人的年齡及精神狀況;
(二)違法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程度;
(三)兩年內是否有兩次以上同類違法行為;
(四)違法行為的具體方法或者手段;
(五)違法所得或者非法財物的數量;
(六)違法行為對具體對象造成的破壞程度及社會影響;
(七)對違法行為所採取的措施及效果;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因素。
第十條市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幅度,結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劃分裁量階次,制定本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可以參照上級部門制定的相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新頒佈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中涉及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於新頒佈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公佈之日起30日內確定與違法行為相對應的裁量基準。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應當報經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審查後,按照規定向社會公佈。對報請審查的裁量基準,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要求對裁量基準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查。
第十一條裁量基準應當列明違法行為及處罰依據,並劃分三個以上裁量階次,對每一階次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種類、幅度等作出規定。
對同一違法行為設定了多種行政處罰的,從輕處罰適用於警告或者較小數額的罰款,從重處罰適用於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或者沒收較大數額的違法所得、非法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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