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執罪的犯罪主體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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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執罪的犯罪主體是什麼?

我們都知道語句有主體,文章有主體。那麼相對應的犯罪也有主體,什麼又是犯罪的主體呢?同樣的拒執罪的犯罪主體又是什麼呢?今天小編就帶大家一起來了解一下處理拒執罪應該要小心哪些問題還有怎麼樣來處理這方面的問題。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有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員。根據《解釋》本罪的主體不僅包括被執行人,還包括向人民法院提供執行擔保的人和協助執行義務的人,另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通謀,利用自己的職權防礙執行的,構成本罪的共犯。筆者認為,除以上幾種外,下列人員也應該按本罪處罰。

1.在執行階段,依照法定程序依法追加、變更的被執行人;2.被執行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人民法院向該第三人發出履行通知書後,第三人既不提出異議,也不履行,並且有隱藏、轉移、故意毀壞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被執行人對其享有到期債權;3.因借用、租賃等合同關係佔有被執行人的財產的人,得知人民法院欲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時,在未與被執行人通謀的情況下隱藏、轉移其佔有、使用中的被執行人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4.對於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了本單位的利益,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應當追究其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二、處理本罪應注意的問題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擅自利用職權干預執行行為在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同時,又因收受賄賂構成受賄罪,或者因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濫用職權罪的,應當依據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實踐中,如果國有銀行或者國有企業等單位的國家工作人員作為協助執行義務人有上述行為的,人民法院仍可以按照《解釋》第三項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犯罪主體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應以妨害公務罪論處。

實施上述行為,造成人員傷亡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四)對於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金額應當作出具體的規定。根據審判實踐,結合各地經濟狀況,確定三萬元至五萬元作為拒不執行的金額,或者金額雖達不到三萬元至五萬元,但拒不執行行為造成申請執行人重大經濟損失或者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為“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本罪表現了對法院的很大的惡意。主要因為在法院已經判決出了罪,有能力執行卻拒不執行。遇到這種案件我們需要從嚴處理,扼制住這種不正之風。希望大家還有不懂的地方可以多諮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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