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安全駕駛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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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妨害安全駕駛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妨害安全駕駛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客體要件

該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及公共生產、生活安全。其本質特徵表現為不特定性,這類犯罪對其侵害的對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事前往往無法預料和控制。如果行為人的犯罪行為所侵害的不是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而只是特定的個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財產,則不構成妨害安全駕駛罪。

主體要件

該罪主體多數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該罪主體,主要是乘客。少數為特殊主體構成,如,車輛上的售票員或者安保員也可能與駕駛人發生衝突。

客觀要件

行為人的行為干擾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即行為人的行為足以導致公共交通工具不能安全行駛,車輛失控,隨時可能發生乘客、道路上的行人、車輛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現實危險。如果行為人只是辱罵、輕微拉扯駕駛人或者輕微爭搶方向盤,並沒有影響車輛的正常行駛,不宜作為犯罪處理,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依法予以治安處罰。

主觀要件

該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所謂故意,就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妨害安全駕駛,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數人傷亡或者公私財產的重大損失,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二、妨害安全駕駛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發佈實施的《關於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公通字〔2019〕1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在執法辦案過程中,應注意區分該指導意見第1條規定(《關於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公通字〔2019〕1號)第1條第1款規定:“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搶奪方向盤、變速桿等操縱裝置,毆打、拉拽駕駛人員,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駕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本條規定的妨害安全駕駛罪的關係。

鑑於《刑法》第114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重罪,該罪中的“其他危險方法”應當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具有相當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而通常情形中妨害安全駕駛的行為不具有如此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因此,實踐中,對於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均不大的妨害安全駕駛行為應當按照本罪進行處理。對於個別情況下,行為人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均較大,判處1年有期徒刑明顯偏輕,符合《刑法》第114條規定的,可以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

根據犯罪四要件,妨害安全駕駛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客體是公共安全;客觀方面是行為人的行為危機公共安全;主觀方面是行為人故意實施該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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