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駕駛員公共安全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9.56K

一、妨害駕駛員公共安全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妨害駕駛員公共安全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明確規定: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前款規定的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國修改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的一個具體罪名,該罪名是一種社會危害性嚴重的犯罪。根據刑法規定,我國刑法學界大多數學者主張的主流觀點認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危險性相當的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我國刑法分則十大類犯罪中危害公共安全類罪中的一個具體罪名,它與放火罪、爆炸罪、決水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罪名相併列,具有同質性、危害性、相當性。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發佈之前,司法實踐中,騷擾甚至毆打正在駕駛車輛的公交車司機,導致車輛有隨時失控的風險,給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及財產造成危險,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構成,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由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起點較高,需造成的危害與損失較嚴重才能入刑,導致不少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由於法律不完善無法得到有效懲處。《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妨害安全駕駛罪這一罪名後,對於此類犯罪行為的定義更明確,量刑起點更低,只要有“妨害安全駕駛”的行為,就有可能入刑。

綜上所述,妨害駕駛員公共安全罪要根據具體的案件來進行處罰,毆打司機、搶奪行駛車輛方向盤,不僅威脅駕乘人員安全,還威脅到社會公共安全,極易造成羣死羣傷,在生活中要極力防止。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