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安全駕駛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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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妨害安全駕駛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妨害安全駕駛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立案標準:

行為人實施了對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的行為。“搶控駕駛操縱裝置”並不需要行為人實際控制駕駛操作裝置,只要實施了爭搶行為即可。

量刑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妨害安全駕駛罪】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前款規定的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危險駕駛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有什麼?

危險駕駛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如下:

1、危險駕駛罪的主體

危險駕駛罪的主體是年滿16週歲、精神正常的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而申領駕駛證的最低年齡為18週歲的身體符合要求的自然人。對於16週歲到18週歲之間的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如果此類人駕駛汽車,肯定為無證駕駛,然而危險駕駛罪並沒有把無證駕駛的行為列為危險駕駛罪認定的行為,其實,無證駕駛的行為在筆者看來對公共交通安全的威脅同樣也是相當大的。因為,機動車駕駛證的取得需要經過嚴格的程序,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申領駕駛證的最低年齡要求為18週歲,所以,對於16週歲至18週歲的我國公民來説是不能取得駕駛資格的,那麼,這類人如果不存在酒後駕駛汽車,即屬於無證駕駛機動車輛。既然駕駛機動車是一種專業技術類工作,對於無證駕駛汽車對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程度也是相當之大的,並不會輕於酒後駕駛機動車。

2、危險駕駛罪的主觀特徵

危險駕駛行為實際上是一種行為對某種法益存在一種潛在的威脅,是一種狀態,並不需要一定有危害結果的產生。行為人是對自己行為的一種放任的心理狀態,對危害結果的發生存在着一種間接故意,因為就行為人本身來説他一定知道他的行為會發生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結果,但是他卻希望或者放任此種危害結果的發生。同時,危險駕駛罪是一種行為犯、危險犯,並不是結果犯,法律只要求有危險駕駛行為,因此,只要行為人有此行為就一定是故意的,不可能是過失或者是意外事件,這正是此罪名與交通肇事罪的本質區別了。

在汽車正常行駛過程中,非法搶奪司機的方向盤,危害公共安全,即構成妨害安全駕駛罪。該罪的犯罪主體是年滿16週歲,精神正常,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行為人作出該行為是對於公共安全有潛在的威脅,存在發生危險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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