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交通公共安全駕駛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W

一、妨害交通公共安全駕駛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妨害交通公共安全駕駛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妨害交通公共安全駕駛罪的量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之二【妨害安全駕駛罪】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前款規定的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發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期限

當交通事故發生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時間是有一定的期限和嚴格的規定的。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後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經過檢驗、鑑定或者重新檢驗,在鑑定結果確定後,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2、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10日,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4、當事人預期不申請調解的,調解生效不予執行的,或解調達不成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妨害安全駕駛的行為,顯然是屬於嚴重的侵犯了有關法律規定的情況,涉及到有關事項的處理上,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辦理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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