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賣淫罪既遂定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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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迫賣淫罪既遂定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強迫賣淫罪既遂定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二、賣淫嫖娼的處罰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三、強迫賣淫案件的審理期限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在強迫賣淫案件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都是通過傷害,綁架,甚至是殺害受害人的方法,強迫當事人從事賣淫活動,如果有這些違法犯罪行為的話,法律明確規定,應該對犯罪嫌疑人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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