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共同犯罪特徵的認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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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共同犯罪特徵的認定有哪些?

法律案件的處理中,經常犯罪嫌疑人都不是單獨的一個人,可能是兩個人,或者是一個團伙和單位。由此就產生了共同犯罪這個概念,但是不能籠統的認為只要超過一個人的犯罪就構成共同犯罪。那麼,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共同犯罪特徵的認定有哪些?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認定共同犯罪的法律特徵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這就是説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在共同犯罪故意的支配下,共同實施的具內在聯繫性的犯罪行為。同時需要指出的是,由於共同犯罪主要考究各個共同犯罪人在主觀上的犯意聯繫和客觀上行為的共同指向性,而一般不要求完全具備一般犯罪的全部主客觀特徵。

具體來説,認定共同犯罪需要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一)犯罪主體問題

共同犯罪的犯罪主體必須是在二人以上,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或者兩個以上的單位,或者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單位,均可以構成共同犯罪。作為自然人構成的共同犯罪的主體,必須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者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不能成為單獨犯罪的主體,同樣也不能成為共同犯罪的主體。因此,一個具備主體資格的人同一個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具備主體資格的人“共同犯罪”的,不認為是共同犯罪,其刑事責任由具備主體資格的人承擔。一個具備主體資格的人唆使另一個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去犯罪的,也不認為是共同犯罪,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人的刑事責任由具備主體資格的人承擔。對這種情況,認為教唆者是在把他人當工具使用,屬於間接實行犯的範疇。在單位犯罪中,雖然也可能有該單位裏的很多成員參與,但該單位犯罪是作為一個法律主體出現的,不能認為是單位裏的各成員實行的共同犯罪。因此,對於一個單位犯罪主體有數個責任人承擔單位犯罪刑事責任的,只需要根據個人的罪責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單位犯罪屬於共同犯罪的可能情形有兩種:

第一,是二個以上的單位共同犯罪;

第二,是一個單位和一個自然人犯罪。無論是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或者兩個以上的單位,或者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單位,均可以成為共同犯罪的主體。

(二)犯罪客觀方面的問題

共同犯罪的客觀方面是指各共犯人必須有共同的犯罪行為,這裏所稱的共同犯罪行為是廣義的,既包括實行行為,也包括組織、教唆、幫助、共謀行為,這些行為都是指向同一目標,彼此聯繫、互相配合,結成一個有機的犯罪行為整體。也即由一個共同的犯罪目標將各個共同犯罪行為人的單個行為聯繫在一起,形成一個有機聯繫的犯罪行為整體。按照共同犯罪的分工不同,在共同犯罪中承擔實行行為的人,叫做實行犯;沒有親自實施犯罪行為而僅承擔幫助行為的人,叫做幫助犯;僅有教唆行為的人,叫做教唆犯。因此,教唆犯、幫助犯通常是對實行犯的實行行為進行教唆、幫助的。

一般來説,共同犯罪行為的表現形式會出現三種:

一種是共同作為,即各共犯人的行為都是作為;

第二種是共同不作為,即各共犯人的行為都是不作為;第

三種是作為與不作為相結合,即部分共犯人的行為是作為,部分共犯人的行為是不作為。因此;在有共謀的情況下,不作為也認為有共同犯罪的行為。有共謀而未參與犯罪實行行為的,有三種可能:第一種,是由他人代勞,不必事必躬親。如一些有組織犯罪的領導或骨幹參與了共謀,卻不親自出面施行。第二種,是遭遇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沒有參與實行行為。第三種,是自動放棄犯罪的實行行為。這三種情況的“共謀”雖未參與實行,也應該成立共犯。

(三)犯罪主觀方面的問題

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指必須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共同犯罪的故意包含兩個層次:

第一,要有共同犯罪的認識因素。各個共同犯罪人不僅認識到自己在實施某種犯罪,而且還要認識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在與自己一道共同實施該種犯罪。各個共同犯罪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為結合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認識到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為與共同犯罪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第二,要有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各共同犯罪人是經過自己的決定,決意與他人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各共同犯罪行為人對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也即共同故意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為的性質和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所謂相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犯人均對同一犯罪行為或幾個犯罪行為持有故意,且這種故意只要求在刑法規定的範圍內相同,不要求故意的形式與具體內容完全相同。就故意的形式而言,雙方均為直接故意,如果雙方均為間接故意以及一方為直接故意另一方為間接故意時,只要是同一犯罪的故意,仍可成立共同犯罪。就故意的具體內容來説,只要求各共犯人具有法定的認識因素與意志因素,即使故意的具體內容不完全相同,也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故意要求各共犯人主觀上相互溝通,彼此聯絡,都認識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實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實行犯罪。但是,這通常是針對共同實行犯,即共同正犯而言的。對於幫助犯而言,片面的共犯是可以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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