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租賃合同的效力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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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租賃合同的效力認定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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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租賃


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賃合同並支付租金的行為。國有土地租賃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形式,是出讓方式的補充。當前應以完善國有土地出讓為主,穩妥地推行國有土地租賃。對原有建設用地,法律規定可以劃撥使用的仍維持劃撥,不實行有償使用,也不實行租賃;對因發生土地轉讓、場地出租、企業改制和改變土地用途後依法應當有償使用的,可以實行租賃。對於新增建設用地,重點仍應是推行和完善國有土地出讓,租賃只作為出讓方式的補充。對於經營性房地產開發用地,無論是利用原有建設用地,還是利用新增建設用地,都必須實行出讓,不實行租賃。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價入股,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總的來説,目前用於商品房開發的土地使用權,一般均為有償取得。

一般來説,獲取土地使用權權的形式共有兩種,行政劃撥一般是無償的且有相關條件,常見的都是有償轉讓獲得的,例如開發商等都是通過雙方達成合意,然後以合同的形式確定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同時保障交易安全進行的有償轉讓。還有一些特殊獲取使用權方式也是無償的,那就是贈送或者繼承,但是他們並不進入交易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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