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貨物罪的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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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貨物罪的立案標準為涉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税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當予以立案。涉所謂“應繳税額”,是指進出口貨物、物品應當繳納的進出口關税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税的税額。走私貨物、物品所偷逃的應繳税額,應當以走私行為案發時所適用的税則、税率、匯率和海關審定的完税價格計算,並以海關出具的證明為準。

走私普通貨物罪的立案標準

法律依據:《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税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税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税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税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税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税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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