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持槍傷人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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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嫌疑人持槍傷人怎麼認定?

犯罪嫌疑人持槍傷人怎麼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持槍搶劫’是指行為人使用槍支或者向被害人顯示其持有,佩帶的槍支進行傷害他人的行為。”

從這一司法解釋可以看出,持槍搶劫除了直接使用槍支作為搶劫的暴力或脅迫手段外,還包括向被害人顯示持有、佩帶的槍支,以此作為威脅被害人手段的情形。

關鍵問題在於是否包括玩具手槍等假槍的情形。上述司法解釋指出:“持槍搶劫”是指行為人使用或者向被害人顯示持有、佩帶的槍支進行搶劫的行為。“槍支”的概念和範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以下簡稱《槍支管理法》)的規定。

因此,隨身攜帶玩具手槍等假槍,雖然可能和真槍一樣對被害人起到精神強制作用,但是畢竟事實上不可能損害他人健康或生命,即並無現實的危害性,不適用該加重構成的規定。

行為人使用自行改造、製造的土槍,能否包括在內?這尚需具體分析,關鍵在於所持的槍支能否發射金屬彈丸並具有一定的殺傷力。這一特徵也是《槍支管理法》中所規範的槍支的基本特徵。所以對於持有機件已經損壞而無法使用的廢槍進行搶劫的,不能視為“持槍搶劫”,否則,無異於等同於“持械搶劫”,是有違罪刑法定精神的。

行為人雖然攜帶有槍支,但並未向被害人顯示,也未使用、攜事槍支行為與劫取財物之間沒有任何主客觀聯繫的,則不能適用上述的加重構成。

二、持槍傷人如何處罰?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持有槍支對他人進行傷害的,是屬於故意傷害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果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可以按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故意傷害他人的身體,已經違反了我們國家《刑法》的規定,如果造成輕傷以上的後果,需要按照故意傷害罪來進行處罰,當然如果犯罪人持有槍支傷害他人,也是按照故意傷害罪來進行處罰,但是可能會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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