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的認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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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民在涉嫌構成犯罪的情況下,往往就是屬於犯罪嫌疑人,而在案件進入到了法院審判階段之後,那麼此時雖然都是同一個公民,但此時已經從犯罪嫌疑人變成了被告人。在對刑事案件偵查過程中,對犯罪嫌疑人的認定是很重要的。那究竟才是該如何認定屬於犯罪嫌疑人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犯罪嫌疑人的認定是怎樣的

犯罪嫌疑人的認定是怎樣的

由於我國刑事訴訟法》沒有確認犯罪嫌疑人的具體規定,造成實踐中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常常被異化。為有效保障人權,制約偵查權,必須構建我國確認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制度,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確認犯罪嫌疑人的證明標準

刑事訴訟中的證明標準,是指法律規定的運用證據證明待證事實所要達到程度的要求。可以這樣説,在刑事訴訟中,司法工作人員以及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所從事的活動都是緊緊圍繞着證明標準而展開的。到達不同的訴訟階段,必須達到該階段所要求的證明標準,即不同的訴訟階段有不同的證明要求。

通常情況下,證明標準具有層次性,如英美法系國家,其證明標準依證明所需的確定性程度劃分,由高到低共有九個層次:第一等是絕對的確定性,任何法律目的均不作此要求;第二等是排除合理懷疑,刑事案件中為有罪認定所必需;第三等是明晰且有説服力的證明,適用於某些民事案件以及某些管轄法院對死刑案件中保釋請求的駁回;第四等是優勢證明,適用於多數民事案件以及刑事訴訟中被告人的肯定性抗辯;第五等是可成立的理由,適用於逮捕令狀的簽發、無證逮捕、搜查及扣留、控訴書和起訴書的發佈、緩刑及假釋的撤銷,以及對公民逮捕的執行;第六等是合理相信,適用於阻截和搜身;第七等是有合理的懷疑,無罪釋放被告人的充足理由;第八等是懷疑,適用於調查的開始;第九等是沒有信息,對任何法律目的均不充分。可見,在英美刑事訴訟中,不同的訴訟階段擁有層次不同的證明標準,對應了英美國家審判前被追訴人稱謂的多樣化。

在我國刑事訴訟中,目前採用基本一致的證明標準,即從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到提起公訴,最後到有罪判決,都是如此,各項證明標準基本一致,而且都是最高的標準。

我國法律應單獨規定確認犯罪嫌疑人的證明標準。基於人的認識的“漸進性”以及便於實際操作運用,確認犯罪嫌疑人的證明標準應當是“合理根據”。所謂“合理根據”,是指偵查人員根據所瞭解和掌握的事實和情況確信已經發生的犯罪事實是嫌疑人所為。

在實踐中,具體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一是確認犯罪嫌疑人要有相當數量的證據;二是確認犯罪嫌疑人的證據並不需要達到充分的程度;三是確認犯罪嫌疑人的認定結論無需具有排他性。

(二)確認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我國1979年頒佈的《刑事訴訟法》和1996年、2012年兩次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對確認犯罪嫌疑人的程序都沒有規定。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對確認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提出以下具體設想:

1.申請

在偵查過程中,偵查人員要確定某人為犯罪嫌疑人,應填寫《確認犯罪嫌疑人申請書》。申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被確認人的姓名、性別、民族、身份證號碼、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涉嫌的罪名,申請確認的理由(犯罪事實和證據),申請機關及申請人,批准機關及批准人等。

2.批准

辦案的偵查人員將《確認犯罪嫌疑人申請書》填寫好,報縣級偵查機關負責人審批。緊急情況下,可由縣級以下的案件偵查負責人審批,但應在2日內補報縣級偵查機關負責人審批,若縣級偵查機關負責人認為不應確認,則犯罪嫌疑人的確認及確認後與此相關的偵查活動無效。

3.告知

經縣級偵查機關負責人批准確認犯罪嫌疑人後,將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並進行訊問。在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時,偵查人員應告知其因涉嫌什麼犯罪而被確認為犯罪嫌疑人;在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第一次訊問時,應告知其享有申請回避、自行辯護、聘請律師等訴訟權利。

4.救濟

被追訴人對被確認為犯罪嫌疑人有異議,被追訴人或其訴訟代理人可向批准偵查機關的上級偵查機關申請複議,上級偵查機關必須在2日內予以答覆;對複議結果不服,可向批准偵查機關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由檢察機關審查批捕部門審查後必須在3日內做出決定。檢察機關認為應當確認為犯罪嫌疑人的,向申訴人説明確認的理由;認為不應當確認為犯罪嫌疑人的,向批准的偵查機關發出不確認犯罪嫌疑人的決定書並説明不確認的理由,偵查機關必須執行,因確認而進行的偵查活動無效。

被追訴人對未被確認為犯罪嫌疑人有異議,被追訴人或其近親屬可向辦案偵查機關的上級偵查機關申請複議,上級偵查機關必須在2日內予以答覆;對複議結果不服,可向辦案偵查機關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由檢察機關審查批捕部門審查後必須在3日內做出決定。檢察機關認為不應當確認為犯罪嫌疑人的,向申訴人説明不應確認的理由;認為應當確認為犯罪嫌疑人的,向辦案的偵查機關發出確認犯罪嫌疑人的決定書並説明確認的理由,偵查機關必須執行。

綜上,對犯罪嫌疑人的認定可以從兩方面入手,就包括證明標準和程序,而在程序裏面又可以具體分為申請、批准、告知、救濟等四步。一旦確認屬於犯罪嫌疑人的,那麼司法機關就可以根據規定,對其採取一定的刑事強制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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