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鬥毆的犯罪預備與犯罪既遂的處罰標準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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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聚眾鬥毆的犯罪預備與犯罪既遂的處罰標準一樣嗎?

聚眾鬥毆的犯罪預備與犯罪既遂的處罰標準一樣嗎

聚眾鬥毆的犯罪預備與犯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不一樣的。

1、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聚眾鬥毆犯罪既遂直接按照刑法分則具體犯罪條文規定的法定刑幅度處罰。

3、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刑事案件的審理時間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聚眾鬥毆的犯罪預備階段無非就是開始召集所謂的打手,但是還並沒有真正開始實施鬥毆行為,所以説,聚眾鬥毆的犯罪預備和犯罪既遂的處罰標準就不可能是一樣的。如果聚眾鬥毆既遂了的話,在構成犯罪的情況下,對首要分子是有可能判處10年左右的有期徒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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