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必須行政複議才可訴訟

來源:法律科普站 6.69K

行政相對人在對行政機構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話,可以向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也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對於一些特殊的案件,法律規定必須是複議前置,那究竟哪些案件必須行政複議才可訴訟?如果你不清楚的話,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哪些案件必須行政複議才可訴訟

一、哪些案件必須行政複議才可訴訟

以行政複議為提起行政訴訟前提的案件,主要有兩類:一是治安行政處罰案件;一類是涉及自然資源的行政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行政訴訟與行政複議的聯繫與區別?

行政複議是指不服行政處理的當事人申請原處理機關或上級行政機關審查原處理並重新處理的行為,它是行政複議機關根據相對人的申訴,對原行政處理決定進行審議,維持、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理決定的行為。

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相結合,構成了解決行政爭議的全過程。對一些不服行政複議決定可以提出行政訴訟的行政案件來説,行政複議成了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是否經過了行政複議,成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所必須審查的一項內容,但行政訴訟與行政複議也有很大區別:

(1)處理機關不同。處理行政複議是行政機關,處理行政訴訟的機關是人民法院。

(2)處理行為的法律屬性不同。行政機關的複議行為屬司法性行政行為,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行為屬於司法行為。

(3)處理程序的法律屬性不同。行政機關進行行政複議的程序屬於行政程序,而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程序屬於訴訟程序。

三、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有期限限制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六條 沒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行政機關應當在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強制執行。

對拆遷訴訟裁決不服的可以進行行政訴訟嗎?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週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對已生效的裁決或判決,當事人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經過上文的介紹,相信大家此時已經清楚哪些案件必須行政複議才可訴訟了吧,這其實也就是要求複議前置,必須要先經過行政複議,對複議結果不滿意的情況下,才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要是在這方面需要幫助的話,也是可以委託我們的專業律師。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