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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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重婚罪是破壞一夫一妻制的一種犯罪行為,如何認定重婚罪?重婚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詳情請看本站小編為你介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58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259條第1款“破壞軍婚罪”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

(二)客觀要件

行為人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

“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但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未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構成重婚罪的幾種情形:

A、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

B、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

C、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

D、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後又與他人登結婚;

E、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A、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係;

B、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沒有配偶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重婚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喜新厭舊;有的是出於貪圖享樂;有的是要生兒子傳種接代等等。但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以上是本站小編整理的重婚罪的犯罪構成要件,認定重婚罪主要是從犯罪構成要件入手,要想準確判定重婚罪,一定要牢牢把握其犯罪構成,希望上述內容能夠幫助你更好地理解重婚罪,謝謝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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