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竊根據場所分為哪幾種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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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扒竊根據場所分為哪幾種類型?

扒竊根據場所分為哪幾種類型?

所謂扒竊行為,一般具備兩個特徵:

1、竊取行為發生在公共場所,通常發生在公共交通工具、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市場、商場、公園、廣場等公用建築及公用場所設施;

2、祕密竊取的對象通常為被害人貼身放置的財物,如餐廳顧客放在座位上的包袋內財物,或是掛在座位椅背上的衣服口袋內的財物。如果行為人趁顧客短暫離開座位時行竊,或是竊取乘客放在公共交通工具行李架上等非貼身位置的財物,一般可認定為普通盜竊行為。

二、盜竊犯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判定扒竊犯罪如何考慮情節?

扒竊行為入罪,應充分考慮行為情節,如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應適用刑法第13條但書規定,不認為是犯罪。理由有三:

1、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犯罪行為應與其所受刑罰相一致。如犯罪行為未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失,且屬臨時起意,不是以數額較大財物為目標等情形的,應充分考慮刑法第13條但書規定。

2、符合刑法的謙抑性原則。不考慮犯罪情節,有扒竊行為即追究刑事責任,則會導致隨意擴大“隨身攜帶的財物”的範圍,人為地將一些不應受到刑罰懲處的行為納入犯罪行列,出現扒竊案件比普通盜竊行為更普遍現象,違反刑法的謙抑性原則。

3、符合刑法總則、分則的統一性。刑法總則統率、指導分則,在適用刑法分則認定犯罪時,應充分考慮刑法總則的普遍性、原則性規定。所以,在認定扒竊行為時,應充分考慮刑法總則相關的原則性規定。

綜上所述,在一些公共場所,小偷扒竊的情況時有發生,和入户盜竊不同,扒竊是發生在車站、公交車及其它公共場所的盜竊違法活動。扒竊的立案標準也是三千元,達到這個數額的,受害人報案後,公安局就要立案,儘快的追捕小偷追究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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