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對劫持汽車罪既遂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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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刑法對劫持汽車罪既遂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我國刑法對劫持汽車罪既遂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劫持船隻、汽車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隻、汽車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隻、汽車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1、本罪的構成要件,同劫持航空器罪相同,其侵害的客體,是不特定多數乘員人身財產安全和公共社會治安秩序。直接對象是正在使用運行中的汽車和船舶、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進行劫持。“劫持”,是指按自己的意志用暴力、脅迫方式進行控制。

2、本罪最高刑為無期徒刑。在劫持中殺人、致人重傷的,應按殺人罪、傷害罪進行並罰。“造成嚴重後果”,主要是指造成人員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

3、本罪是行為犯。只要有行為即構成本罪。後果作為量刑情節。

劫持船隻、汽車罪與破壞交通工具罪都是故意犯罪,侵犯的客體都是交通運輸安全,但有明顯區別:

(1)犯罪客觀方面不同。劫持船隻、汽車罪的行為人通常採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隻、汽車,且一般是在船隻、汽車內公然實施的;破壞交通工具罪的行為人通常是採取盜竊、爆炸等手段破壞船隻、汽車等交通工具,一般容易導致船隻、汽車等交通工具的傾覆或者毀壞,且多是祕密實施的。

(2)犯罪對象不同。劫持船隻、汽車罪的犯罪對象僅限於船隻、汽車;破壞交通工具罪的犯罪對象則不限於船隻、汽車,還包括火車、航空器等。

(3)犯罪主觀方面不同。劫持船隻、汽車罪的行為人也可能對船隻、汽車進行破壞,但其犯罪目的不是為了使船隻、汽車發生傾覆或毀壞危險,而是為了劫奪和控制船隻、汽車;破壞交通工具罪的行為人是通過破壞船隻、汽車等交通工具而使船隻、汽車等交通工具傾覆或毀壞。

劫持汽車是屬於行為犯,只要有劫持汽車的行為即可被進行處罰。具體的相關行為只要是為了劫奪和控制汽車,破壞交通工具都是屬於該罪。如果犯罪嫌疑人造成汽車上的乘客或者司機有傷亡情況的話,將會受到更加嚴厲的處罰,以防此類事情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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