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廢除死刑的罪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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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廢除死刑的罪名有哪些?

死刑是最高程度的處罰,它直接剝奪了犯罪分子的生命。我國目前並沒有廢除死刑,還保留了不少的死刑罪名,但隨着社會的發展,已經有很多罪名並不適用於死刑了,所以國家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取消了一些死刑的罪名。那刑法修正案八廢除死刑的罪名有哪些?本站小編將為您提供相關的內容供您參考。

一、刑法修正案八廢除死刑的罪名有哪些?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的13個死刑罪名及相應的法律條文:

1、走私文物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

2、走私貴重金屬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

3、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

4、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5、票據詐騙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款;

6、金融憑證詐騙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二款;

7、信用證詐騙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

8、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發票罪, 《刑法》第二百零五條;

9、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罪, 《刑法》第二百零六條;

10、盜竊罪,《刑法》二百六十四條;

11、傳授犯罪方法罪,《刑法》二百九十五條;

12、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刑法》三百二十八條第一款;

13、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刑法》三百二十八條第二款。

二、死刑的適用條件

1、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行對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別嚴重和情節特別惡劣的。刑法分則對於可以適用死刑的條文作了嚴格的限制,如對可以判處死刑的,都規定了“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造成嚴重後果的”、“情節特別嚴重”、“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等等。

為了限制適用死刑,刑法還規定,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即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制度。死刑緩期2年執行並不是一個獨立的刑種,而是死刑的一種執行方式。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前提同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一樣,必須是“罪行極其嚴重”,應當判處死刑的。如果法律沒有規定死刑條款,或者所犯罪行不該判處死刑,就不能適用“死緩”。判處“死緩”,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現等情況確定的。

2、死刑案件判決後,必須經過複核程序核准。

刑法規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這對於保證死刑的正確適用,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有重要作用。為了依法及時打擊現行犯罪分子,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殺人、強姦、搶劫、爆炸以及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判處死刑的案件的核準權,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得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行使。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已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行使部分案件的死刑複核權。對於死刑緩期執行的,既可由高級人民法院直接判決,也可由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然後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核准。

3、死刑的執行程序。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或者授權的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以便最後把關,防止差錯。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在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前,應當對罪犯驗明正身,並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後由執行人員用槍決或者注射的方法執行死刑。死刑的執行必須在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下進行。執行死刑應當公佈,但不得示眾。

刑法修正案八廢除死刑的罪名一共有十三種,包括了走私文物罪、詐騙罪、盜竊罪等等。在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國家對另外九種罪名的死刑也進行了取消,到目前為止,我國現存的適用於死刑的罪名還有46種。死刑一般是對特別嚴重的犯罪執行的懲罰,它有一定的適用範圍,死刑案件判決後,還應經過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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