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義務附隨義務和不真正義務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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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從義務附隨義務和不真正義務的區別是什麼?

從義務附隨義務和不真正義務的區別是什麼?

(1)主給付義務自始確定,並決定合同類型。附隨義務則是隨着合同關係的發展而不斷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關係中均可發生,不受特定合同類型的限制。

(2)主給付義務構成雙務合同的對待給付,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的給付,附隨義務原則上不屬於對待給付,不能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

(3)不履行給付義務,債權人得解除合同。反之,不履行附隨義務,債權人原則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損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當然,有些合同上的義務,究竟屬於給付義務還是附隨義務尚有爭論。

二、司法解釋

所謂不真正合同義務是指合同相對人雖不得請求義務人履行,義務人違反也不會發生損害賠償責任,而僅使負擔此義務者遭受權利減損或喪失後果的義務,理論上也稱間接義務。

《合同法》上為受害人規定的不 真正義務主要就是減輕損害的義務,簡稱減損義務。減損義務所指的損害是指受害人自己的損害,對這種義務的違反不得讓義務人賠償他人損害,而是使其自負損害,與一般法定義務違反的後果頗不相同,所以才稱 為“不真正義務”。如《合同法》第119 條,第1 款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 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 ,不得就擴大的損失 要求賠償。”二者的區別主要在於,附隨義務是向對方所承擔的義務,違反該義務應向對方承擔責任;而不真正義務並非是向對方承擔的義務,違反該義務亦不會產生向對方擔責的情況,只是自我遭受不利益。

附隨義務與不真正義務從履行情況上就有不同的規定,不真正義務的履行情況一般不需要由當事人進行,具體體現為對當事人的一種行為約束,但附隨義務雖然可以沒有在合同協議中體現,但涉及到相關具體的情況時應當進行合理的認定,以避免出現違反相關規定的情況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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