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9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W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9

對於個人隱私泄露問題在現代社會非常常見,之前刑法中雖然對個人隱私也有明確的規定,但其中還有很多漏洞存在。不過最近刑法修改時對個人隱私這一章進行了完善更新,對這些內容進行了完善。但是具體內容很多人都不清楚。那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9中做出了什麼改善呢?

刑法修正案(九)將刑法第253條之一修改為: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253條原條文規定,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僅限於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但隨着社會的發展進步,網絡購物、支付平台的興起,公民在網上實名註冊並提供個人詳細信息的現象越來越普遍,從而使這些單位輕易地獲得了公民個人信息,也由此導致個人信息泄露嚴重,急需法律嚴加規制。“修九”第17條將上述兩罪名的犯罪主體擴大為一般主體及單位,即凡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的個人及任何單位均可以本罪追究刑事責任,起到了很好的震懾作用。

《刑法》原條文規定,對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僅就個人或單位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兩種途徑獲取信息的方式進行規制。對於通過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以外的其他方式合法地獲得公民個人信息後,又將該信息出售、非法提供給他人的行為,現行刑法並沒有相關處罰的規定。“修九”恰好彌補了這一空白點,擴大了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的打擊範圍。

對於之前的漏洞也已經補上,這也説明了國家對個人隱私的重視。所以在我們今後的生活中,一定要注意好自己的個人隱私保護,不要隨意在生活中和網絡上留下自己的個人資料信息,如果有它人泄露個人隱私問題的話一定要進行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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