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辯護普通信息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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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辯護普通信息有哪些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辯護普通信息有哪些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某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家屬的委託,指派某律師作為其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一案的辯護律師。接受委託後,會見了被告人,查閲了卷宗,瞭解了案情。現針對本案的事實與證據,提出如下辯護意見,望合議庭採納:

第一,對起訴書中指控的程小兵涉案公民個人信息條數有異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對批量公民個人信息的條數,根據查獲的數量直接認定,但是有證據證明信息不真實或者重複的除外。”

本着負責任的態度,辯護人從卷宗中選取了第117頁某某發送給某某的49條公民個人信息進行了一一核對,其中號碼為空號、呼叫失敗或者明確告知打錯的、關機打不通的為16個。其餘的信息的手機號不是不接,就是拒接,無法核實其真實性,也有的是電話號碼正確但地址不正確。

所以,按照這個比例來計算,真實的信息實際上非常少,大約佔比在5%左右。因為這些信息屬於批量公民個人信息,公訴機關僅將重複的信息排除在外,未將不真實的排除在外,這顯然不符合最高院的上述規定。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亦應受到保護,而且從法院的多個判例來看,都是由偵查機關對信息的真實性進行核實的,以經過核實準確的信息進行計算,辯護人提供兩份判決書作為例證。

第二,起訴書指控某某向他人提供或者以其他方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辯護人對此持異議。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為合法經營活動而非法購買、收受本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利用非法購買、收受的公民個人信息獲利五萬元以上的;

(二)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購買、收受公民個人信息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這條規定的意思是如果因為合法經營活動而非法購買、收受公民個人信息的,應當區別對待,凡是達到法律規定的刑事立案標準的,一律以“情節嚴重”論處,而不應以“情節特別嚴重”論處。

在本案中,某某從某某處收受的50萬條信息就是程小兵用作自己合法經營而收受的公民個人信息。應當視為“情節嚴重”的情形。

2、被告人發送給某某的30萬條信息中,辯護人已有考證,以準確率計算,總數在3萬條以內,因此這部分信息也應屬於“情節嚴重”的情形。辯護人對此已在第一條辯護意見中有論述,在此不贅述。

第三,程小兵利用獲得的信息進行電話推銷,經營時間從今年剛開始,到被偵查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一共就短短的幾個月時間。並未造成嚴重後果,也沒有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

第四,被告人系初犯,願全部退贓,可以認定為情節輕微,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確有必要判處刑罰的,應當從寬處罰。

第五,被告人積極交代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確有悔罪表現,當庭認罪悔罪,證明其已深刻認識到自己所犯下的錯誤和行為的後果,且在看守所已服刑三個多月,已經受到了法律的懲罰。

《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本案系財產性犯罪,區別於針對人身的暴力性犯罪,社會危害性較低。

第七,被告人交換公民個人信息的主觀目的是想用來經營使用,並非用於非法目的,其主觀惡性較小。

綜上,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性質、情節、認罪態度及社會危害程度,辯護人懇請法院依法對其適用緩刑。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辯護人:某律師事務所

律師:某某

某年某月某日

二、盜用他人信息怎麼量刑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非法盜取個人信息可能會定義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可能會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不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規定:

①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②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③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如果有盜用他人信息行為,並且進行售賣的話,那麼會被判處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情節嚴重的,一般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情節特別嚴重的話,那麼會被判處三年到七年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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