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詐騙罪的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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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詐騙罪的立案標準
保險詐騙罪是行為人為了得到保險金,採取違反保險法規定的方法,從而向保險公司獲得保險金的行為。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十六條 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進行保險欺詐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未發生保險事故而謊稱發生保險事故的,騙取保險金的;(三)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偽造、變造與保險事故有關的證明、資料和其他證據,或者指使、唆使、收買他人提供虛假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報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於問題的解釋》一、已經着手進行詐騙行為,只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獲取財物的,是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並依法處罰。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五十六條
[保險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行保險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二)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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