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經濟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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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經濟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醫療經濟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醫療詐騙的立案標準,就是普通詐騙罪的立案標準。

2、行保險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3、《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進行保險欺詐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2)未發生保險事故而謊稱發生保險事故的,騙取保險金的;

(3)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4)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5)偽造、變造與保險事故有關的證明、資料和其他證據,或者指使、唆使、收買他人提供虛假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報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二、醫療經濟詐騙罪的後果有什麼?

1、民事責任

對醫療欺詐可能侵犯到患者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均有相關規定。精神權利一般為人所忽視,但在醫療欺詐行為中表現明顯,患病本來就是一件讓患者身心痛苦的事情,如果在醫療過程中受到價格欺詐,甚或是惡意病情誇大都會使得患者及其家屬承受比原病情承受更大的痛苦。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

(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

(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也就是説,即使沒有造成人身損害,也可以依據最後一款進行精神損害賠償。

2、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無疑是所有法律責任中最嚴厲的,直接對醫療欺詐行為人課以重罰,從剝奪自由到可能的生命權剝奪,由於欺詐是一種民事術語,刑法沒有直接規定醫療欺詐的罪名,根據罪行法定,醫療欺詐只有嚴格符合相關轉化型犯罪的規定和為口袋型罪名包容才可適用。具體有一下幾點:如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合同詐騙罪、虛假廣告罪等。

3、行政責任

以醫療行為過程來看,從開始的接待宣傳、診斷、治療和收費到出院,會涉及到一下各種不同行為,對不同醫療欺詐行為均有行政處罰處理。

虛假宣傳、虛假廣告的,《廣告法》第37條、第38條規定行政機關給予發佈者處罰。虛假診斷、證明或治療: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6條規定,由衞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故意向患者出售假藥、劣藥:根據《藥品管理法》第74、75條規定,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利用非法的價格手段誘騙患者進行交易:根據《價格法》第40條規定,也同樣規定沒收、罰款或者吊銷資格證處罰。

醫療經濟詐騙罪的立案標準和普通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一樣的。出現醫療詐騙行為,不僅要承擔民事責任,還要承擔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其中民事責任是指支付受害者的醫療費,賠償受害者的損失。刑事責任是指按照刑法中詐騙罪的處理意見,追究當事人的責任。行政責任是指沒收非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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