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偷窺別人隱私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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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偷窺別人隱私怎麼判

隱私是個人不願向社會公開的內容,對於他人的隱私,我們應當尊重。隱私必須具有合法性、祕密性,他人可以放棄自己的隱私,但是我們不得侵犯別人的隱私。但是,偷窺別人隱私怎麼判,不少人並不瞭解。法律對於此類行為是進行處罰的,具體怎麼處罰,可以到下文進行了解。

一、偷窺別人隱私怎麼判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第六項的規定,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違法行為的特徵是:

一是行為侵害的對象必須使他人隱私。所謂隱私,即是指不願意讓人知道、屬於個人的生活私密,如兩性關係、生育能力等。隱私一旦公開,就會給當事人帶來心理壓力和苦惱。

二是行為人必須採取偷窺、偷拍、竊聽、散佈等手段。對於偷拍、偷窺等形式侵犯他人隱私權的例子在日常生活中,舉不勝舉,最為常見可謂一些“狗仔隊”偷拍明星的私生活。針對偷拍盛行的情況,香港立法會已經開始討論將偷拍、散佈他人隱私列入刑事犯罪。但內地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偷拍導致他人隱私權受到侵犯的,最重的處罰是治安拘留。

我國刑法目前還沒有將嚴重侵犯他人隱私權的行為直接規定為犯罪,根據罪刑法定原則,侵犯他人隱私權的行為目前還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二、隱私的構成要件

1、是不違反法律和道德的,即合法性要件。

按照我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和《行政處罰法》第四條的規定,除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或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外,均應公開進行審判和處罰。所謂公開進行,即是允許羣眾旁聽案件審判過程和處罰,允許新聞記者對除合議庭評議案件外審理全過程進行採訪和對社會公開披露報道。這説明我國三大訴訟法和行政處罰法均將絕大部分違法犯罪行為排除在個人隱私保護範圍之外。換言之,違法犯罪和不道德行為不屬於應受法律保護的隱私。

直接説,所有的個人案件均不公開審理,豈不更一目瞭然,更符合法律所應具有的明確性。其實即使是不公開審理的個人案件,也只是一部分屬於應受法律保護的隱私,因為還有一部分不公開審理的個人案件屬國家祕密和商業祕密。在實務操作中,如果合議庭和行政處罰機構沒有依職權作出不公開審理或處罰的決定,而當事人又認為自己的犯罪或被處罰行為屬於應受法律保護的個人隱私,應該主動申請進行不公開審理或處罰。否則,公開審理或處罰的個人案件都是不受法律保護的隱私。

2、是應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即個私性要件。

有一個例子很具代表性。據報載,一位在國外的留學生,乘坐地鐵時經常逃票,雖然在讀書期間只被查到二次,但每次不僅補了票而且要被作紀錄,等他畢業後四處求職未果時,才知道,由於這二次的不誠信經歷已進入公共徵信系統,招聘單位在決定是否錄用他時,都會去查他的誠信紀錄,這才是他應聘屢屢受挫的原因。這個案例告訴我們,與公共利益相關的個人隱私不受法律保護。隨着我國社會徵信系統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與此類似的案例肯定也會出現。如通過在各類媒體上公佈賴債者名單,限制其出境,公告懸賞被執行人財產線索,建立社會信用徵信系統,即“黑名單“共享。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信息公示、購買經濟適用房人員信息公開,以接受社會大眾的監督。這説明隱私的保護受公共利益限制。

3、是當事人不願告訴別人或別人不採用窺視、竊取、偷聽、刺探等手段根本無法知曉的情事,即祕密性要件。

這説明隱私的保護具有自我放棄的可能性,既可以將原來不願為人所知的個人祕密加以披露,也可以允許他人介入自己的私人領域空間,甚至可以基於個人目的而完全放棄對自己隱私的享有,只要這種放棄行為不違背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如某人在接受媒體採訪時主動向其公佈自己的隱私,並明確表示希望發表,以及目前層出不窮的隱私出版和公開傾訴熱。該人的行為説明他已主動放棄了隱私的祕密性,故不受法律的保護。相似的還有新聞源來源於公開檔案和記錄,公共場所以及是對過去的新聞資料使用,因為通過上述途徑所獲得的信息資料屬社會公共信息,且又不是採用窺視、竊取、偷聽、刺探等法律所禁止的手段獲得,所以其不具有祕密性這一構成要件。

4、是主體和空間的特定性,即特定性要件。

也就是説隱私有特定的主體和空間領域限制或者説某一件情事是否屬於隱私要根據發生在誰人的身上和發生在什麼地點來判斷。換言之,相同的情事發生在不同的人身上或不同的地點,將會得到大相徑庭的法律保護。

隱私的保護具有自我放棄的可能性,既可以將原來不願為人所知的個人祕密加以披露,也可以允許他人介入自己的私人領域空間,甚至可以基於個人目的而完全放棄對自己隱私的享有。法律明確了偷窺別人隱私怎麼判,也是為了保護大家的隱私,大家的隱私可以有條件的有限制的對別人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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