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案件二審審理程序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8W
刑事自訴案件二審審理程序

自訴案件,是“公訴案件”的對稱。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在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過程中,可以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而刑事自訴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無論是作為被害人還是作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有權提出申訴。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如何審理二審刑事案件

1、二審法院就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範圍的限制。

2、對於上訴案件,一般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認定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沒有變化,證據充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應當開庭審理。

3、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將傳票和通知書分別送達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以及勘驗、檢查筆錄製作人、翻譯人員。

4、公開審理的案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5、開庭審理的案件在合議庭主持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程序進行。通常須經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最後陳述、宣判等階段。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