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象競合犯和結果加重犯的區別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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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想象競合犯和結果加重犯的區別的區別是什麼?

想象競合犯和結果加重犯的區別的區別是什麼?

結果加重犯是一行為犯一罪,想象競合犯是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數罪名是各自獨立的,沒有依附關係。 結果加重犯的犯罪對象大多是同一的。結果加重犯是犯一罪發生加重結果,其加重結果與基本犯罪的構成結果之間往往具有重合性。想象競合犯除了行為要件以外,其它方面大多數有數罪特徵,其中當然包括數個結果,這數個結果間較少具有重合性。結果加重犯本身有獨立的法定刑,只要在法定刑幅度內處罰即可,刑罰運用上較為簡單;想象競合犯則須比較各罪的法定刑的輕重,按照其中一個重罪定罪,並在其法定刑幅度內酌情從重處罰,刑罰適用上較為復 雜。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二、結果加重犯的特徵有什麼?

1、行為人實施了基本犯罪行為,但造成了加重結果,基本犯罪行為與加重結果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係。——行為人的行為還是一個。

2、行為人對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但也有可能是過失(如《刑法》第132條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對加重結果至少持過失(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有可能持故意(搶劫致人重傷、死亡)。

3、法定性:刑法就發生的“加重結果”(必須是加重“結果”,而不是“情節”規定了加重的刑罰。(即刑法除了規定基本罪的刑罰,還規定了加重結果的刑罰。刑法規定了兩個法定刑幅度)刑法如果沒有對某一加重結果明確予以加重評價,即使該結果實際發生,該犯罪也不可能是結果加重犯。

結果加重犯的特徵如下,行為人實施的基本犯罪,也造成了加重結果,基本犯罪與加重結果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行為人對於基本犯罪主要是是故意的,也可能是過失行為;但對於加重結果主要是過失行為,但也可能是故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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