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重傷標準規定的賠償項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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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新重傷標準規定的賠償項目有哪些?

2022重傷標準規定的賠償項目有哪些?

最新重傷標準規定的賠償項目有醫療費一般包括醫藥費、治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必要的營養費等。

1、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歷、處方認定。必要時,可以委託法醫予以鑑定。

2、所在地治療醫院,一般是指距離受害人住所或侵權行為發生地較近的醫院。

受害人先後到數個距離基本相等的醫院治療的,一般應認定最先就診醫院的醫療費,但該醫院治療失誤或有其他特殊情況的除外。

3、應經醫務部門批准而未獲準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

4、受害人重複檢查同一科目而結果相同的,原則上應僅認定首次的檢查費用,但治療醫院確需再行檢查的除外。如檢查結果不一致,確診之前的檢查費用均應認定。

5、受害人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品或治療其他疾病的,其費用不予賠償。

6、受害人確需住院治療或觀察的,其費用應予賠償。但出院通知下達後故意託延,或治療與損害無關的疾病而延長住院時間的,其延長期間的住院費不予賠償。

7、受害人進行與損害有關的必要的補救性治療的費用,應予賠償。

在訴訟過程中,治療尚未結束的,除對已經治療的費用賠償外,對尚需繼續治療的費用,經有關醫療機構證明或者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的,可以一次性給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療結束後另行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

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二、工傷賠償的標準是怎樣的

1、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或者未給工傷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鑑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2、工傷醫療待遇:

報銷各項醫療費用,包括掛號費;

職工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按照因工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報銷;

在外地治療的交通食宿費用:按照因工出差標準報銷;

3、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4、生活護理費: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5、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職員在受重傷之後,首先需要確定的是該重傷是否是工傷,只有讓當地專業部門鑑定,並且得到的結果確定是工傷,然後又做了傷殘等級確定的,才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若是重傷後不能勝任單位的崗位要求,此時單位在支付補償金之後,可以將重傷職員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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