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前法官會怎樣做有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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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緩刑前法官會怎樣做

緩刑前法官會怎樣做有規定嗎

被判緩刑的,法院可以通知被告人所在單位。對於被判刑人,判決生效後,判決書是否可以送達被告人單位,法律沒有硬性規定,可以送達,也可以不送達單位,但需要送達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也可以進行社區矯正改造,將緩刑人員移交户籍地司法局執行。人民法院在判決前需要調查被告人對居住社區的影響,可以委託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調查評估。

二、緩刑多長時間報到一次

緩刑是指,法院判的刑罰延期執行。判決生效之日起,必須在十天內到達户籍所在地或本地的司法行政機關報道並辦理手續。在三天內到達指定社區進行考驗期內的矯正。在緩刑期間,一般是一個月報到一次。如果罪犯不準時報到,司法行政機關將進行調查,然後把情況上報給法院。法院會取消逃避緩刑人員的考驗期,然後執行原刑罰。

三、法律依據

《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監獄對擬適用社區矯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調查其對所居住社區影響的,可以委託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調查評估。

《社區矯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緩刑、假釋的社區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書並附相關證明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作出裁定:

(一)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節嚴重的;

(二)未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脱離監管,超過一個月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機關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司法行政機關撤銷緩刑、假釋的建議書和人民法院的裁定書同時抄送社區矯正人員居住地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綜上所述,對於緩刑法官會怎樣做這個問題,法律已經有所規定,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必須在判決前需要調查被告人對居住社區的影響,也就是説,必須保證對當地無影響,當然法院可以委託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調查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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