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非法出售發票罪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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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構成非法出售發票罪的條件有哪些?

構成非法出售發票罪的條件有哪些?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關於發票的管理規定,擾亂經濟管理的行為,犯罪對象只能是不能用於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發票;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的表現是:

1、違反國家發票管理的規定;

2、非法出售合法持有的不能用於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發票;

3、擾亂經濟秩序;

4、以牟利為目的。

(三)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年滿十六週歲以上、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

(四)本罪在主觀表現上是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出售發票的行為是違法的,但仍為牟利而出售,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

二、本罪的認定條件

1、非法制造發票。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發票應須是由防偽專用品製成、並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製章才有效。非法制造普通發票有二種具體行為方式:一是偽造;二是擅自制造。

偽造,是指無權印製普通發票的人仿照真實的普通發票,非法制造假髮票、冒充真發票的行為。其具體表現是:按照該類發票的聯次、內容、版面排列、規格、色彩、圖案等,使用印刷、複印、描繪、拓印等各種方法印製假髮粟,偽造該類發票,除了要將發票本身製成和真發票一樣之外、還必須使用各種方法制造發票監製章、防偽水印、紫外線防偽措施等。

擅自制造,是指印製發票企業或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企業未經有關主管税務機關批准、私自印製發票、或私自制造防偽專用品,或雖經批准,但未按發票印製通知書或發票防偽專用品生產通知節所規定的印製數量或生產產量,私自超量加印或製造的行為。此外,我國《發票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發票、除增值税發票外,應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以內印製;確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印製的,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機關商請印製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機關同意,由印製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機關指定的印製發票的企業印製。”據此,如果印製發票企業未經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機關同意、私自接受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單位或個人或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機關的委託,而印製發票的,也應是擅自制作的行為。

2、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出售是指以一定的價格將非法制造的普通發票賣出的行為。有金錢交易,轉移所有權是其本質特徵。因此,沒有此種特徵的行為如租用、轉讓、贈與等,就不是出售。出售的方法不限於私下成交,公開叫賣、大聲吆喝、走街串巷、攔截強賣均可,出售的方式也不限於面對面的直接交貨,郵寄、託運、託帶均可。非法出售的發票,其來源有二:一是自己偽造、擅自制造的;二是盜竊、騙取、買入、拾得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出售的發票不限於假髮票,真發票亦可,如擅自制造的發票,儘管其行為是非法的,但其製造出來的發票卻是真實有效的。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非法出售發票罪的具體認定情況,相關事項的處理上,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判決處理的,特別是出售的發票的數額大小是關係到法院的最後量刑情節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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