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拒執罪還款協議有哪些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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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拒執罪還款協議有哪些法律依據?

對於法院已經下達的判決書拒不執行的人或單位實際上已經觸發了我國的刑法,根據我國的現行法律作出的解釋為拒執罪,可案件在判罰上存在諸多難點這樣就需要原告人對證據的收集一定要真實有效。下面小編就為大家詳細的解釋我國現行法律對拒執罪作出的解釋。為大家解決法院拒執罪還款協議有哪些法律依據的問題希望大家在遇到相關問題時能夠幫助到大家。

拒執罪,即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給付內容的判決、裁定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在有履行能力並且能夠履行的情況下,拒不履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近期,最高法發佈了6起拒執罪自訴案件典型案例。自2015年7月21日最高法發佈《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可以按照自訴程序予以追訴,在追訴程序上採取公訴與自訴並行的方式。

根據最高法執行局副局長張根大介紹,該司法解釋規定,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具有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就可以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第一,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執行法院及時對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執行的相關證據進行調查取證,積極引導當事人及時依法行使控告、報案的權利。在當事人提起自訴後,執行法院的立案部門、刑事審判部門和執行機構加強溝通協調,迅速立案,及時審理,依法判決,促使被告人償還欠款。本案自立案執行到自訴刑事案件的審結,在不到6個月的時間內,執行法院充分利用法律手段,依法嚴厲懲治了拒執犯罪行為,有效促進了案件的執行,切實保障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在案件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積極收集被執行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相關證據,符合自訴條件的,通過自訴程序依法追究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將對被執行人產生一定的威懾,迫使被執行人主動協商案件執行的解決方案,在雙方已經達成和解、被執行人取得自訴人諒解、自訴人要求撤訴的情況下,依照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准許自訴人撤訴。

我們可以看出我國在法律上對拒執罪有着明確的解釋和處罰標準。一旦拒執罪成立就可向當地法院申請對拒執人員的刑事處罰。所以小編在這裏還是要提醒各位要收集強用力的證據,用法律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你還有什麼樣的法律問題也可以電話諮詢本站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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