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院審理物業糾紛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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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京市法院審理物業糾紛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北京市法院審理物業糾紛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北京市法院審理物業糾紛的法律依據有以下幾條: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六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第二百三十三條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二、物業糾紛投訴找哪個部門?

物業糾紛投訴可以找當地的房管部門進行投訴。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

三、物業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物業管理糾紛處理方式有:

(一)物業公司可以先和業主進行協商,關於糾紛解決協商出處理方式;

(二)協商不成的可以請基層組織進行調解;

(三)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四)如果物業服務合同中有仲裁條款可以直接申請仲裁。

四、物業糾紛有哪幾種類型?

(一)物業管理公司向業主或使用人追索物業管理費及滯納金的糾紛。部分業主以收費依據不足、前期遺留問題、物業管理質量低下等原因為由拖欠物業管理費,以此作為“維護”自己權利的主要手段。這類案件在物業管理糾紛案件中佔了大多數。

(二)業主委員會更替、業主或業委會選聘、解聘物業管理公司產生的糾紛,物業管理項目接、撤、管引起的糾紛。此類糾紛目前較為突出,如前任和現任業主委員會對各自合法性的認同、相關資料的交接發生的糾紛;前任的物業管理公司不退管、新的物業管理公司進不來,前任物業公司不移交相應管理資料等。

(三)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起訴業主糾正違反業主公約行為的糾紛。針對業主、使用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規、業主公約,合理安全地使用物業,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在建議整改未果的情況下,通常通過起訴方式解決糾紛。

(四)因物業管理公司侵佔業主共有物業引發的糾紛等。如物業管理公司擅自在電梯、屋頂、外牆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設置廣告、基站等所得收益,佔有共有用房擅自出租及共用場地的停車收費等歸屬產生爭議。

(五)因物業管理公司服務質量問題而引發的要求提高服務質量、履行管理職責的糾紛。如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修繕、房屋修繕費用承擔,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設立、使用、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糾紛等。

(六)業主或使用人要求物業管理者賠償在提供特約服務如保管服務中所造成的財產損失的糾紛。如小區內自行車、電動車、機動車被盜,有的屬物業專門安排人員看管,有些發生在小區地面停放、無專人看管,業主起訴物業管理公司未履行職責,要求賠償,導致訴訟。

(七)前期物業管理糾紛。前期物業管理糾紛主要是開發商在物業交付過程中引發的爭議,主要有開發商未移交或移交不清,圖紙資料不全的設施、設備、建築物及其附着物受損引發的爭議;開發商未兑現減免物業管理費、交付配套設施的承諾或存在延期交樓、房屋質量問題引發爭議等。

物業管理糾紛可以到當地的房管中心進行投訴,一般都會先調解,調解無果的就會走訴訟程序。物業糾紛主要是指業主和物業公司之間的糾紛,主要包括物業費和其他相關的糾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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